发布时间2020-11-27 点击量:16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 ,在学院团委指导下,由学生会主席团的带领的学生群众组织,是联系学院和同学之间的纽带。
第二条 本会恪守成都理工大学“穷究于理 、成就于工”的校训 ,坚持“求真 、务实 、高效、创新”的态度 ,遵循“以诚待人、以信服人”的思想,不断拓宽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自身职能,以更好地为同学服务,真正起到学校与同学间的桥梁作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会一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们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 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 ,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当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三) 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五条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在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的领导和共青团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下,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通过复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 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
(三) 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推荐他人或自荐担任学生会职务的权利;
(四)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重大问题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遵守宪法和法规;
(二) 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传承文明、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 遵守校规校纪,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荣誉;
(四)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五) 维护本会荣誉、名誉及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 学生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利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本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一) 本会的各级组织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二) 本会的各级组织一律实行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召集。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且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提出要求,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上级学联和学校党委批准。
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简称学代会筹委会),其成员主要由学生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 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 征集、汇总提案,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呼请。
(六) 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 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学院(系)、年级。其中非校、学院(系)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代表的权利:
(一) 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 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体提出议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代表的义务:
(一) 刻苦学习,踏实工作,深化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二) 积极行使代表权力,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三) 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引领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 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 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节 校级学生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校级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60人 ,设主席团成员3名 ,下设办公室、艺术部、服务部、实践部、双创部5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负责人3名。学生会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任期相应改变。
主要职责: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人事安排;
(三) 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决定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 选举常务委员会并监督其工作,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 ,罢免不称职常务委员 ,撤销常务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五) 选举主席团,根据常务委员会提议表决罢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六) 筹备和召集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收集委员工作议案、代表日常提案和会员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予以处理,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第三节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 ,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和学生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四章 学院(系)学生会
第十六条 学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院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系学生会”)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七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 ,在校学生会与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召开,召开前须经由学院党委批准 、校学生会批复,按照规范程序召开大会。系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一) 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民主选举产生,并征得学院党委同意后,报校学生会备案;
(二) 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三) 系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加强与校学生会的工作联动,系学生会应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四) 系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参与学生会工作,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五) 系学生会每学期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接受工作评议,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学院学生会限期整改,并及时汇报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为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成员,基本条件:
(一)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1个学期或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均在本专业前30%以
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 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建立主要学生干部向学生委员会进行工作述职 、民主评议制度 ,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千部任职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并接受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 、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定权属于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