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08-07-01 点击量:918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促进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使学院、学院的各项工作能及时传达到每位同学并将同学的情况及时反馈给老师,起到很好的“上传下达”的作用。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关心和维护学院学生的正当利益,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与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院、系、班各级团学干部、学生社团及学管会主要干部。
第四条:各班团支部是团总支的基层组织,接受团总支的领导;各团总支在团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院规、院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在学习、纪律、生活等各方面能以身作则,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3、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4、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5、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良,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在30%以内,三、四年级的学生干部必须取得相应的英语及
计算机等级证书;
6、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六条:学生干部选拔原则及程序:
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及班级民主选举与班主任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团总支备案;
3、系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通过竞聘等方式,由所在团总支审核产生;
4、院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竞聘等方式,由团委考核产生;
5、社团干部主要由各社团民主选举产生;
6、院、系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七条: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同一职务任期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届。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任免与考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或推荐担任)院系级主要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劝其辞职或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院规院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违反工作守则,以权谋私、拉帮结派或恶意诋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
3、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其个人行为严重损害学生干部形象和集体利益及荣誉者;
4、一学期无故旷课6节(含6节)以上者,无故迟到或早退者达8次以上(含8次者)
5、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重修者;
6、无故不参加院、系学生干部会议累计3次以上(含3次)者;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或因其他事项不适合再担任学生干部者;
7、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第九条:学生干部主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班干部的辞职报告交给班主任;学生分会、团总支干部的辞职报告交给团总支组织部;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干部的辞职报告交给团委组织部。
2、班主任、团总支、团委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相应的会议讨论留职或准予辞职,并通知本人。
第十条: 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1、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干部、和学生社团干部由团委负责统一管理和考核;
2、系学生会干部由团总支书记牵头和系学生会共同管理与考核;
3、班级干部由班主任和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团总支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先由学生干部本人根据自身工作要求进行述职、自评,再由相应的分管部门组成评议小组根据平时的考察情况,给予每位干部综合考评。凡考核不合格的干部,需接受组织谈话劝其辞去所任职务,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监督。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共青团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