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08-07-03 点击量:2053
(试 行)
第一条 本办法就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内使用的印章的制定、改刻、废止、管理及使用方法作出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印章是在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名义或是有关职能部门、下属职能机构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印章的制定、改刻与废止的方案分别由团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团办”)主任、学生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办”)主任、社联秘书处主任提出;系团总支印章的制定、改刻与废止的方案由系团总支书记或负责人提出。
第四条 团办主任、学办主任、社联秘书处主任和系团总支书记或负责人必须在提出的议案中对新旧印章的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作出详尽说明。
第五条 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印章的刻制由团办主任负责,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规定的各管理人迅速交还团办主任。
第六条 除特别需要,由团办主任将废止的印章保存三年。
第七条 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印章丢失、损坏、被盗时,各管理人应迅速向团办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并依法公告;团办主任则应视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手续处理。
第八条 团办主任应将每个印章登记入印章登记台帐内,并将此台帐永久保存。
第九条 印章在学院以外登记或申报时,应由管理人将印章名称、申报时间及申报者姓名汇总后报团办主任。
第十条 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印章的使用依照以下手续:
1、使用印章时应填写“印章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写明申请事由,征得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团委书记签子核准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2、使用系团总支印章,需在申请单上填写用印事由,然后交系团总支书记或负责人,获准后连同需要用印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第十一条 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印章管理人由团委书记委任;系团总支印章管理人由系团总支书记或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用印申请单上是否有批准人的签字或名章。
第十三条 代理实施用印人要在事后将用印依据和用印申请单交至印章管理人审查。同时用印依据和用印申请单上应由代理实施用印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许带出学院,如却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团委书记批准,并由申请用印人写出标明借用时间的借据。严禁私带印章外出,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管理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单的手续。印章管理人应将文件名称及制发文件人姓名登记以备查考。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团委、学生会、社联公章分别用于以各自名义或下属只能部门行文时;系团总支公章用于本系团总支、学生分会或下属职能部门名义行文时。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以各自名义上报学院党政、成都理工大学团委的报告、请示及其他文件;
2、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以各自名义向上级国家机关、各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发出的重要公函和文件;
3、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以各自名义与有关同级单位的事务往来、公函文件和联合发文;
4、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以各自名义或是各自下属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决定、通知等文件;
5、介绍信、证明等凭证文书。
第十八条 印章的使用方法:
1、印章应盖在文件的正面;
2、印章应盖压在文件末尾署名或日期上;
3、盖印介绍信时应盖骑缝印;
4、除特殊规定外,盖印时一律使用朱红印泥;
5、代表证、票据等张数很多、盖章烦琐时,在征得团委书记批准后,可采取印刷方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制订、修改权归共青团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所有,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从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止。
共青团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
学生会
社团联合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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