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08-07-03 点击量:165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团员管理,提高团员队伍素质,保持团组织的纯洁性,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团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出色地完成共青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根据团章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共青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惩类别
(一)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为党团组织赢得荣誉者,团组织给予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二)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和校规校纪的团员,团组织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三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在自己的岗位上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院团委研究,将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一)在救死扶伤、抢险救灾、奉献社会等事件中表现突出者;
(二)坚持原则,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为团组织赢得崇高荣誉者;
(三)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做出突出成绩者;
(四)在省以上科技、文体等重大项目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者。
第四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团委将进行通报表扬。
(一)在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显著者;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三)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贡献,如:在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社会公益等方面事迹突出者;
(四)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表现出色者,如所做事迹感人,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感召力;
(五)在我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学校事务中,积极参与并做出一定贡献者;
(六)对团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第五条 对于在团的工作和平常学习、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者,经支部大会评选,将按院团委相关文件规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危害社会稳定者;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四)败坏团的声誉、损坏团的形象者;
(五)参加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者;
第七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或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八条 贪污公款、侵吞公共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九条 受到学校记过以下行政处分者,给予团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学校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条 打架斗殴、作伪证者:
(一)肇事、挑起事端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 策划打架者:(1)造成后果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三)打架者:(1)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团察看处分;(2)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3)在校期间两次参与打架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四) 参与打架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团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六)作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留团察看处分;(2)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3)打架者作伪证加重一级处分。
(七)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反映事实真相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一条 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留团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参加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者。
(一)一学期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团的活动和团的组织生活,由团总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无故三次不参加团的活动和团的组织生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脏款、脏物外,还要给与相应的惩罚:
(一)作案价值达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或偷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盗用他人身份证明,冒领他人邮寄物或存款者,视情节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六)明知是脏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脏、销脏者,除限期退回脏物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
(一)考试作弊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
(二)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干部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一)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者;
(二)处事不公,引起团员强烈不满者;
(三)缺乏团干部素质,起不到带头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会场、礼堂、餐厅、宿舍等公共场所制造滋事事件,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传阅、偷看、制作、复制、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
(三)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四)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八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在处分期间有违纪行为者;
(四)受到团内处分二次以上者。
第二十条 团干部犯有以上条款,首先应撤销团内职务,再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其团员证应交学院团委保管;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恢复其团员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予以开除团籍。
第二十二条 奖惩的报批程序及管理。
(一)召开团员大会讨论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报团总支;
(二)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团总支审批,履行有关手续后行文公布,报学院团委备案;
(三)团内奖励、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学院团委审批:
1、团总支研究奖惩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当事人的相关材料(须经其本人签字)、旁证材料、支部决议报学院团委;
2、召开学院团委会议研究决定,履行有关手续后行文公布;
(五)对受到奖惩的团员,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在支部大会上宣读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行为应给予奖惩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类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院团委。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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